為貫徹落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規范北京市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與年審工作,促進我市集成電路設計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我們制定了《北京市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實施細則》,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稅局北京市地稅局
北京市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認定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促進集成電路設計產業發展,落實國家優惠政策,加強對本市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工作的管理,依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從事集成電路功能研發、設計及相關服務,并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有關規定的企業。
第三條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在本市設立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或年審的受理,以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審核工作。
第四條市經濟信息化委委托中介專業機構承擔本市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申請認定和年審的具體工作,包括材料初審、組織專家評審、證書發放等。北京半導體行業協會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的宣傳、輔導、咨詢工作,開展政策實施情況評估和誠信體系建設等工作。
第五條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建立會商機制,協調解決本細則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六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市經濟信息化委對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審的法律依據、流程和認定結果等相關信息進行公開,并與相關部門共享。
第二章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申請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從事集成電路功能研發、設計及相關服務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六)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電路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七)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第八條企業申請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申報表(可從工信部、市經濟信息化委門戶網站下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等(以上均為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三)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企業職工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放心保)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經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五)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六)企業生產經營場所、開發環境及技術支撐環境等相關證明材料;
(七)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用戶使用證明等);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有關材料。
第九條北京市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每年5月10日前申請企業對照本細則的要求,進行自我評價,符合認定條件的,可向中介專業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中介專業機構統一受理本市企業申請,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匯總、真實性審核及組織專家評審,并于申報年度6月5日前將本市所有申報企業情況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
(三)市經濟信息化委對中介專業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復審,并于申報年度6月底前將本市所有申報企業情況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時抄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四)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最終審核結果,市經濟信息化委公布本市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審合格企業名單,并由中介專業機構代為發放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證書。
第十條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年審的條件、提交材料及流程參照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的相關要求。初次進行年審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須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第二次及以上進行年審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除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企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營業)收入原則上不低于(含)200萬元。
第十一條經認定和年審合格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憑本年度有效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證書,可按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逾期未報或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即取消其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資格,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證書自動失效,并在市經濟信息化委門戶網站上公示。